湖嘉申线湖州段航道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甲方:湖嘉申线湖州段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
乙方: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通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
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
镇江市港航工程公司
江苏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湖州市交通工程处
上海航道局第二工程公司
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联合体)
浙江中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疏竣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湖嘉申线湖州段航道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六)、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湖嘉申线湖州段航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湖州市交通局[2004]287号文)的规定,甲方在本项目实行廉政建设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2005年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中期支付款中扣留1%金额(2006年及以后扣留比例为2%),累计扣留达到乙方合同价l%的金额作为本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金,乙方在上述文件(或相关的,或附属于本文件的修订、专项纪要、解释等相关合法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发生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廉政建设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业主:湖嘉申线湖州段航道 承包人:各中标单位
建设工程指挥部(盖章) (盖章)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