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嘉申线湖州段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

关于违反廉洁“十条规定”的处理办法

 

一、《湖嘉申线湖州段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廉洁自律十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指挥部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之一。为保证“十条规定”贯彻执行,严肃处理违反“十条规定”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二、全体管理人员有违反“十条规定”的,凡上级党政机关有明文规定处理办法的,除按照本办法处理外,还须按有关条款严肃处分。

三、处理种类:   l、扣奖,分为两个档次:(奖金即为除工资、定额补贴以外的收支挂钩奖及手续费等收人)

扣奖一档:扣发奖金1个月;

扣奖二档:扣发奖金3个月。

2、解聘待岗分两个档次:

   解聘一档:限定时间3个月

   解聘二档:限定时间6个月。

   解聘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安排非管理性工作,被安排非管理性工作的,并可根据解聘期间的表现适当提前复职;未被安排工作的,解聘期间不得私自从事收益性活动,凡解聘期间不思悔过、消极对待的,可酌情延长解聘时间或加档处理。解聘期间的工资待遇按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3、调离岗位,分为两个档次:

   调岗一档:在本管理系统范围内调整岗位(属处罚性调动),扣奖3个月。

   调岗二档:通过有关组织调出管理部门。

   因调岗而影响技术职务的认定、升级、聘任和工资的重新确定等,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四、违反《规定》第一条的,对初犯者按扣奖一、二处理;对重犯者,按解聘待岗一、二处理,情节严重的,作调岗处理。

五、违反《规定》第二条的,除责令退还或上缴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外,其累计价值在200元以内的,按扣奖一档处理,200500元的,按扣奖二档处理5001000元的按解聘一档处理,10002000元的按解聘二档处理,超过2000元的按调岗处理。

六、违反《规定》第三条的,一般按扣奖一、二处理,经教育后在七天以内不归还者,作解聘处理,在解聘期间不归还的,作调岗处理。

 七、违反《规定》第四条的,不应报销的费用一律如数退还,累计报销金额在500元以内的,按扣奖一档处理,5001000元的,按扣奖二档处理,超过1000元的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解聘或调岗处理;利用职权刁难和欺压被管理对象并由此而造成损失的,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按扣奖处理,2000元以上的按解聘或调岗处理。

八、违反《规定》第五条的,属于业务素质差,掌握标准有偏差,但收据齐全的;一般以批评教育为主,多次教育不能纠正的,作扣奖处理,必要时还须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凡属于出具收据或实收数大于收据数的均属于贪污行为,除如实退还外,作如下处理,应退数在100元以内的,作扣奖一档处理,100300元的,作扣奖二档处理300600元的作解聘一档处理,6001000元的,作解聘二档处理,超过1000元的,作调岗处理或根据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凡属于发生集体乱收费,设立小金库或进行私分的,要严格追究所在集体负责人责任,根据情节对责任人作免职或调岗处理。

九、违反《规定》第六条并造成损失的,按扣奖处理,损失重大、影响恶劣的按解聘待岗处理。

十、违反《规定》第七条的,一经发现,须在2天内如数归还,并按银行贷款利率缴纳利息。对属于越权出借而具有借款凭证的,主要追究批准人或经办人责任,出借额在5000元以内、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按扣奖一档处理,超出这一范围的酌情加重处理。对未立借据借款的,借款数额在5000元,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按挪用论处,一般作停职或调岗处理,私自借款数额和时间超过规定限度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论处。

十一、违反《规定》第八条的,凡参与赌博的,赌资在200元以内的,按扣奖一档处理,2001000元的按扣奖二档处理1000元以上的,根据情节处于解聘待岗或调岗处理。其中领导干部、财会人员参赌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一律免职或调出财会岗位;凡参与色情活动的,视情节处于解聘待岗或调岗处理。

十二、违反《规定》第十条,在经济活动中收受回扣或贿赂的,其累计价值在150元以内的,一般只作退还和批评教育处理,150元至1000元的,除折价上缴归公外,其中150500元的按扣奖处理,500元至1000元的,按解聘待岗处理,1000元以上的按调岗处理。

 十三、发生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违纪行为的,比照本办法同类违纪性质、等量利益标准执行相应的处理档次。

十四、各类处理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扣奖和解聘处理由指挥部批准,报局备案;调岗处理由指挥部提出意见后报局批准。

十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